中国国家进步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0 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方法》已经2025年12月26日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实行。
主 任 郑栅洁
2025年12月29日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推行和资金用,保障和提升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国家进步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监督管理,是指各有关主体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建设推行,与相应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的下达、分解、资金安排和用等拓展的平时管理、监测调度、监督检查和后评价等。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应当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需要,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进步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打造完善分工明确、各司其责、纵横联动、协同高效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推进投资项目有效推行、投资计划规范实行,促进中央预算内投资更好发挥综合效益。
第五条 作为投资项目批复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相应的投资计划下达对象,或者投资计划联合发文单位、会签单位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范围投资项目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进步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打造完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推行对当地区投资项目的平时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作为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对象的中央单位,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直属机构或各级分支机构承担的投资项目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责任,并重点对有关项目是不是规范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符合建设推行有关规定等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责任。
本方法所称中央单位是指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
第八条 国家进步改革委应当指导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并打造监督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监督检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防止重复检查,减轻基层负担。
是涉密投资项目的,应当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政务内网系统)加大监督管理。暂不拥有条件的,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离线软件填报,或在落实保密需要的基础上采取适合方法加大平时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家进步改革委应当强化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结果应用,打造完善中央预算内投资奖惩勉励机制。对于上一年度投资项目建设推行与相应的投资计划实行问题较多,或者审计提出问题较多,且有关问题紧急的地方,应当视状况扣减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对于上一年度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应投资计划实行好的地方,应当通过督查勉励、通报表彰、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等方法予以勉励。
第二章 平时管理
第十条 国家进步改革委在项目审批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时,应当确定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并依据项目推行和资金安排状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按下达方法分类,包含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和打捆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按项目下达。
第十一条 对于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国家进步改革委在下达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平时监管责任单位,并对省级进步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单位等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需要。省级进步改革部门应当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打捆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国家进步改革委应当督促省级进步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落实项目单位(法人)主体责任,压实行业部门和地方各级进步改革部门监管责任,推进投资项目规范有序推行。
第十三条 国家进步改革委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大对投资项目的督促检查,并动态跟踪相应的投资计划转发、分解和实行,推进项目规范有序建设,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落实投资项目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实行的平时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含:
(一)项目单位应当如实申报项目建设进度,并根据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
(二)对于投资项目概算或总投资出现大幅度缩减的,应当按程序准时报告,由国家进步改革委或省级进步改革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视情形对投资计划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同步研究对相应的项目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进行调整;
其中,涉及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三)根据相关需求规范合理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准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五)自觉同意有关监管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认真按需要进行整改,并根据规定报送整改状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
第十五条 项目平时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平时监管职责。
平时监管责任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项目大全申报单位(省级进步改革部门或者中央单位)赞同后履行调整手续,同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平时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履行投资项目建设推行平时监管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实行的直接责任,具体内容包含:
(一)拟定平时监管工作策略,明确具体监管方法和需要,并打造动态管理监管台账;
(二)督促项目单位(法人)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准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三)围绕项目建设推行主要环节,对项目单位(法人)拓展按期或不按期的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四)对平时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项目单位(法人)逐一整改落实;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准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项目平时监管责任单位拓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
第十七条 项目平时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法人)以下有关投资项目状况拓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一)项目建设手续是不是齐全规范;
(二)项目建设进度是不是符合投资计划需要;
(三)项目建设资金是不是按规按期限到位,资金用是不是符合规定需要;
(四)项目建设地址、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事情是不是与批复内容相一致,依据实质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是不是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五)项目总投资是不是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不是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不是准时、准确、完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监测调度
第十八条 国家进步改革委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按期对投资项目建设推行状况、相应投资计划实行状况等拓展监测调度与剖析,对未按时开工、建设进度滞后、资金支付率低、缩减投资规模、超期未完工等问题项目进行预警,督促有关项目大全申报单位、项目平时监管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核查有关问题或状况,并推进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进步改革部门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按期对当地区投资项目建设推行状况和投资计划实行状况拓展监测调度与剖析,对有关问题项目准时组织现场核查,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中央单位应当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本单位负责监督管理的投资项目及投资计划拓展监测调度与剖析,发现问题准时推进整改,重大问题及整改状况按规定报送国家进步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敏锐项目外,依据本方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拓展监测调度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于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拥有实质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单体项目,结合实质需要项目单位(法人)在控制性工点现场配备或者借助现有项目远程可视化监控设施,探索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实时监控。对于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方法,按期核查项目建设进度。
拓展监测调度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可依据需要需要项目单位(法人)、项目平时监管责任单位、项目大全申报单位等提供项目现场照片或视频等。
前款规定的各有关监测调度部门、单位应当探索运用网络、云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方法,加大对投资项目各类信息的剖析研判,与监测调度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提升监测调度与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进步改革部门在拓展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项目性质、项目数目、地区分布、自查状况、监测调度状况、云数据剖析状况、有关问题线索等原因,科学合理选取被监督检查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国家进步改革委每年应当拟定监督检查计划,选取若干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投资项目及相应的投资计划,通过现场核查、视频监测等方法拓展监督检查。对于通过监测调度、云数据排查等方法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应加强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国家进步改革委对地方进步改革委应重点检查其是不是根据规定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与是不是根据规定的支持范围、方向、标准等准时分解下达或转发投资计划等。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进步改革部门依据阶段性重点工作需要,结合当地实质,有重点地拓展当地区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县级进步改革部门每年应当对本县区当年安排的投资项目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和督促指导,推进项目单位(法人)规范有序加快建设、项目如期建成发挥效益,并将现场核查状况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上予以填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进步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拓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材料是不是与项目实质状况一致,有关材料和填报的信息是不是真实、准确、完整,项目是不是符合支持方向;
(二)项目是不是按需要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是不是符合规定需要;
(三)是不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根据规定准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是不是足额准时到位,是不是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状况;
(五)项目总投资是不是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不是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是不是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各级进步改革部门对项目平时监管责任单位应重点检查其是不是根据规定履行“三到现场”等平时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进步改革部门拓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听取项目单位(法人)、项目大全申报单位、项目平时监管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包含项现在期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单位)关于项目状况的汇报,与有关职员访谈等;
(二)查阅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书,与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报建有关文件及批复手续,招投标、施工、监理、会计凭证等过程管理文件,竣工验收、决算有关文件等档案资料;
(三)赴项目实地核查,或者通过视频方法查询项目现场;
(四)向项目建成后的服务对象、涉及对象等访谈知道项目有关状况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七条 除配合各级进步改革部门拓展监督检查外,中央单位应当从行业或企业内控等角度拓展监督检查,并重点对项目建设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的合规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状况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上予以填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或范围的投资项目建设推行和投入运营是不是符合有关建设目的、建设任务、进度需要、行业法规政策、技术指标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达成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
第五章 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省级进步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单位(法人)、项目平时监管责任单位,明确相应监督管理需要,经项目平时监管责任单位确认后,向国家进步改革委报备。
第三十条 作为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联合发文单位、会签单位的地方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投资项目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法人)做好建设手续办理、要点保障、征地拆迁等工作,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推进项目尽快开工并规范有序推行;
(二)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准时、准确填报项目建设进度等信息并同步上传佐证材料,做小项目调度信息与项目资料的比对审核;
(三)项目建成后,应当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切实做小项目运营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
第三十一条 对于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国家进步改革委应当根据“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需要,明确监督重点并加大对地方的指导,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等方法,对投资项目拓展灵活机动检查。县级进步改革部门每年对本县区当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至少拓展一次现场核查;
省、市进步改革部门每年组织对当地区当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率原则上不能低于10%。
有关现场核查和抽查状况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上予以填报。
第三十二条 国家进步改革委应当重点加大对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有关专项的绩效目的审核和绩效跟踪监控,通过重点绩效评价等方法强化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该专项及年度资金安排和调整的要紧依据。对于经绩效评价不适合采取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专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调整为采取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方法下达投资计划。
第六章 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三条 国家进步改革委每年初研究确定需要拓展后评价的投资项目,拟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方面并组织推行。
中央单位和地方各级进步改革部门依据实质需要拓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本方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各级进步改革部门按期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用或运营肯定时间后组织拓展项目后评价,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质成效与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剖析,找出差距及缘由,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评估评价建议和对策建议。
第三十四条 各级进步改革部门拓展项目后评价可以委托拥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但不能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现在期工作和建设推行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国家进步改革委委托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拓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应当根据《国家进步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十五条 各级进步改革部门在拓展投资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看重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建议,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三十六条 各级进步改革部门应当强化后评价成就运用,将后评价成就作为规划拟定、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要紧依据或参考,不断提升投资决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促进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进步改革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
情节紧急的,予以通报,视状况停止拨付并收回已拨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可自处置之日起1-3年内中止受理该项目单位(法人)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
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根据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或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用方法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根据投资项目管理及投资计划需要推进资金支付,影响项目建设推行或导致资金沉淀、闲置等不利影响的;
(四)虚报项目投资概算或者总投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或者无正当理由出现投资项目概算或者总投资大幅缩减情形且不如实报告的;
(五)所报送材料或者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信息故意弄虚作假的;
(六)监督检查过程中擅自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七)拒绝、妨碍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
(八)无正当理由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投资项目未开工建设或者超出批复的建设工期较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进步改革委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项目平时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进步改革委或项目大全申报单位,采取通报、约谈的方法对项目平时监管责任单位予以提醒;
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根据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监管失职失责,对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三十七条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放纵的;
(三)对项目单位(法人)录入信息不准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对投资项目有关调度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的;
(四)对监管机构已经指出项目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致使问题长期未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进步改革委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项目大全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进步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
情节紧急的,约谈项目大全申报单位负责人,视状况予以通报,情节恶劣的抄送项目大全申报单位同级党委(党组)、政府,并可视状况中止有关地方(部门)出现问题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
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根据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一年内被监督检查或审计查出第三十七条所指投资项目问题较多的;
(二)不根据规定时限需要转发或分解下达投资计划,严重干扰项目建设推行,或者导致资金很多沉淀、闲置等紧急不利影响的;
(三)对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进行分解时,安排给不符合专项管理方法(或工作策略)规定投资项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进步改革委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对于项目单位(法人)、项目平时监管责任单位、项目大全申报单位等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但可以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风险后果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置或处罚。
第四十一条 各级进步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投资项目执法信息共享,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登记、共享有关违法违规信息、监管结果信息,并或有关信息记入有关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推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 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单位的员工在拓展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纳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由国家进步改革委直接审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除遵守本方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实行《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方法》和《中央预算内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方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省级进步改革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拟定当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具体方法或细节。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实行。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由国家进步改革委负责讲解。
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推行。